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国家密码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公告
时间:2005-2-24 23:22:27 出处:网络 作者:未知 编辑:mervin 点击数:

国家密码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公告
(第一号)

《商用密码管理条例》已由国务院第273号令发布施行。按照《商用密 码管理条例》的规定,商用密码产品的科研、生产、销售和使用由国 家实行专控管理。现将商用密码产品科研、生产、销售及使用的有关 事项公告如下:

一、商用密码科研单位,由国家密码管理委员会批准指定。商用密码 产品生产单位,由国家密码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批准指定。从事商用密 码科研的单位和从事商用密码产品生产的单位,必须向国家密码管理 委员会办公室履行报批手续。未经批准的单位,应立即停止商用密码 产品的科研及生产。

二、经销商用密码必须持有国家密码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发放的《商用 密码产品销售许可证》。符合《商用密码管理条例》所列条件,申请 销售商用密码产品的,请到国家密码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办理手续。未 经批准和领取《商用密码产品销售许可证》的,自《商用密码管理条 例》发布施行之日起,不得再从事商用密码产品销售。

三、《商用密码管理条例》发布前,自行研制使用商用密码的单位和 个人,以及购买使用未经国家密码管理机构认可的密码产品或购买使 用境外密码产品(包括含有密码技术的设备)的单位和个人,请向国 家密码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申报。逾期不报的,按违反《商用密码管理 条例》处理?

四、在中国境内的境外组织、企业和个人(外国驻华外交代表机构、 领事机构除外),使用密码产品和含有密码技术的设备,必须向中国 国家密码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申请并办理手续。《商用密码管理条例》 发布前已经使用密码产品以及有关密码技术设备的,要在规定时间内 向中国国家密码管理机构申报补办手续。逾期不报的,按非法使用密 码产品查处。

五、自《商用密码管理条例》发布施行之日起,未经批准登记擅自从 事商用密码产品科研、生产、销售和使用,或者不按本公告公布的截 止日期申报有关商用密码产品科研、生产、销售和使用的,均属违反 《商用密码管理条例》行为,按《商用密码管理条例》第六章相关条 款处罚。

六、申报《商用密码管理条例》发布前进行商用密码产品科研、生产 、销售和使用的截止日期为2000年1月31日。

七、国家密码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办公地点:北京市西城区文津街13号 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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